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锦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96号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锦琦,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王锦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锦琦应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00元;涉案赃物别克牌陕AW0F**轿车一辆,依法拍卖后将案款发还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赃款继续追缴。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锦琦为其女儿王玉芳购买别克牌陕AW0F**轿车一辆已被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锦琦购买的登记在王玉芳名下陕AW0F**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谷翔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