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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行初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占胜与内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胜,内乡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初04号原告:李占胜,男,生于1943年5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曙光,任县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业,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李占胜诉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为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本院协调,原告李占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占胜负担。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