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诵献、王圣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诵献,王圣勇,王晓燕,王美丽,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2号申请人:刘诵献,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圣勇,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王晓燕,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王美丽,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沈小军,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汉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诵献诉被申请人王圣勇、王晓燕、王美丽、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诵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圣勇、王晓燕、王美丽、沈小军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圣勇、王晓燕、王美丽、沈小军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