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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达、吴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张达,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安市。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安市。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生效的(2016)浙018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卫东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卫东名下牌号为浙A×××××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