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县新华街60号。法定代表人:曹石明,系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荣辉,男,住吉县中垛乡三堠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曹荣辉已全部履行(2017)晋1028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8执10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