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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维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王维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55号原告: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北路3988号院内1-4号。法定代表人:丁守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芳,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树华,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旗,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维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领投资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