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战保、冯平文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战保,冯平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战保,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平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战保与被申请人冯平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战保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双方是合伙关系,被申请人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是代表申请人与村委共同签订的。双方没有清算,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搬离,实际想霸占申请人的劳动成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冯平文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冯平文系合伙关系,冯平文代表他们于2013年8月26日,与前蒋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原审综合本案证据,依法认定申请人侵占被申请人承包土地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战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