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国恩与被告余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恩,余冬梅,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张家家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444号原告:赖国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冬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通中一六一号启德商业大厦十九楼。法定代表人:余冬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张家家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伴山丽景小区B栋6-101。法定代表人:余小敏,公司总经理。原告赖国恩与被告余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被告余冬梅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追加了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张家家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告赖国恩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原告赖国恩将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的已装修的半山丽景B-4栋101号、102号、103号、105号、106号、107号和半山丽景B-5栋101号共七栋别墅出租给被告余冬梅,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开始至2021年5月19日期满,每月租金49000元,被告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租赁协议》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2000元租金,2016年9月22日被告以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租金,折抵小卖部装修及设备费用50000元,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余冬梅仍有租金269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租金,被告均不予支付,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余冬梅、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赖国恩户籍地系台湾,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本案是涉港台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按照级别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赖国恩户籍系台湾,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香港,依照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余冬梅、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故被告余冬梅、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余冬梅、第三人香港倚将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琴审 判 员 胡志平人民陪审员 朱任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下列类型案件分别由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张家界市、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