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文奎、岳超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奎,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6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奎,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3月29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岳超,男,生于1988年1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2007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奎、岳超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何文奎邀约被告人岳超到南江县南江镇南门桥处,以购买蒲某在路边出售外形像“水牯牛”的器物为由,将蒲某诱骗至南江县南江镇三百钱沟岳超居住的房屋内,二人以何文奎的父亲曾购买过类似假器物被骗为由,要求蒲某退还现金,并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蒲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文奎、岳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抢走他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针对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何文奎邀约被告人岳超到南江县南江镇南门桥处,以购买蒲某在路边出售外形像“水牯牛”的器物为由,将蒲某诱骗至南江县南江镇三百钱沟岳超居住的房屋内,二人以何文奎的父亲曾购买过类似假器物被骗为由,要求蒲某退还现金,并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蒲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6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文奎、岳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均系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岳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岳超家搜出用于威胁被害人的尖刀一把并予以扣押。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现场概貌及中心位置。8、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在南江镇三百钱沟路口、南门大桥、���堂坝工商银行等地实施犯罪行为的经过。9、证人蒲某1证实:2015年5月3日中午1点过,堂弟蒲某打电话叫我给他送点钱去,我找到他后,见他身边有一胖一瘦两个小伙子,觉得情况有点异常。蒲某说他已给那两个小伙子600元钱,还要在我这里借点钱给那两个小伙子,那两个小伙子就叫我到工商银行取1400元钱给他们,接着那个胖子就押着我到工商银行大厅去取,我说没有钱,胖子打了我一巴掌就出去了,我趁机就报了警。后那两个小伙子又找到我取钱,我还是说没有,胖小伙子又打了我两耳光,瘦小伙子踢了我两脚,并将我从银行大厅往外拉,我没去,他们就在蒲某处一人抢了一个工艺品朝医院方向跑了,随后警察就来了。10、证人李某证实:我是何文奎的继父,平时很少来往。2014年在南江镇下河街用100元钱买了一��“十二生肖”的假古董,我知道被骗了,但觉得不严重,从来没有叫何文奎找对方把钱退回来。经李某对一组不同人物的照片进行辨认,未辨认出当时向其出卖假古董的人。11、证人罗某证实:我与岳超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何文奎打电话叫岳超去做业务。岳超出去十多分钟后与何文奎一起带一个男子回来。何文奎说那个男子以前卖假货骗了他父亲的钱,叫他退800元钱。那个男子不承认,何文奎、岳超就用拳脚实施殴打,后岳超又到厨房拿了一把尖刀威胁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就跪在地上求饶。接着岳超、何文奎又将那个男子带走了,走时岳超给了我500多元钱。过了约十分钟,岳超打电话叫我出去,见面后岳超说那个男子的朋友还要到银行取钱,他们带着那个男子及男子的朋友一起到了大堂坝工商银行后,那个男子的朋友不取钱���岳超、何文奎就对那个男子的朋友用拳脚实施了殴打,最后何文奎从男子的背包里强行拿了两个古董,说他卖假货骗钱,岳超说对方报了警,我们就到了沁园茶楼,岳超叫我把他给的500多元钱拿出来,他与何文奎一人分了280元。警察在我家里把那把尖刀扣走后,岳超他们就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与何文奎一起找我外爷郑某作假证,让我外爷说他在那个男子处买过假古董,但我外爷没同意。何文奎的父亲应该没有在那个男子处买假古董,如果是真的就不会找人作假证。12、证人郑某证实:2015年5、6月的一天晚上,我外孙女罗某和她丈夫岳超及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找我,岳超说他和那个较胖的男子找一个卖假古董的索要了几百元钱,并把别人打了,警察在调查他们,怕被抓获,叫我向警察说我曾今在他们索要钱财的人手里买过假古董,因为��没有买过假古董,知道作假证违法就没有同意。13、被害人蒲某的陈述证实:今天下午(2015年5月3日)我在南江县南江镇南门大桥上卖工艺品时,有一胖一瘦的两个小伙子问了工艺品的价钱后说身上没有钱,叫我到他家里去拿,到了他家后,胖小伙子对我说,他父亲去年在我处买了一个400元工艺品,叫我把钱退了,我说没有那回事并叫他父亲来对质,胖子就很生气,用脚蹬了我腿部两下,并用拳头朝我的肩膀等处打了几拳,较瘦小伙子就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比到我脖子上说:“信不信老子今天把你杀了,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我怕他杀我,就跪在地上求饶,然后将身上580元左右的现金掏出来交给了胖子,胖子说这点钱不够,叫我再找点钱,我就给我堂哥(蒲某1)打电话,叫他拿点钱来。这两个小伙子把我弄到楼下,我堂哥来后说他��有钱,这两个小伙子就叫我堂哥到银行去取,我们一起到大堂坝工商银行处,因堂哥一直没有给他们取钱,那两个男子非常气愤,在大厅里和门口打了我堂哥,后来胖男子又把我背包里的两个“水牯牛”器物强行拿走了,警察赶来后那两个小伙子就逃离了现场。经被害人蒲某对不同照片和刀具进行辨认,辨认出了2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胖子何文奎,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瘦子岳超,5号刀具就是对其实施抢劫时所使用的尖刀。14、被告人何文奎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3日11时许,我约岳超一起到南门桥向卖假古董的人“黑咋”一点钱用,见面后我给岳超说南门桥上面有个卖假古董的,我们去找他,就说你爷爷之前在那里买过假古董被骗了,叫他退钱。到了南门桥卖假古董男子摆摊处,我们以顾客的身份问是怎么卖的���那男子说300元一个,我当时说买一个,后以身上没钱为由叫那男子和我一起到家里去拿钱。我当时想到离岳超家近些,就把那男子带到岳超家去。到了岳超家门口那男子不进屋,我一把将他拉进屋,并说他以前卖假东西骗了我父亲400元钱,那男子不承认并叫我父亲来对质,我叫他把钱退了,那男子不愿意,于是我就踢了他一脚,用手打了他几下,随后岳超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尖刀出来,拿在手里吓唬他,那男子看见就一下跪在地上,并将身上的钱全部掏了出来交给我,我数了一下是560元,就转交给了岳超。岳超说这点还不够,给1200元才行,那男子说现在没有,只有找人借,随后就打电话向他二哥借钱。他二哥来后说身上没有钱,带我们到银行去取,到了大堂坝工商银行后,他二哥就躲在大厅里面不出来,也不取钱,岳超叫我去拉,他也不出来,于是我就打了他二哥一巴掌,岳超感觉被卖假古董男子戏弄,于是就踢了对方两脚,最后我和岳超在卖假古董男子处一人拿了一个像牛儿形状的假古董离开了。当天晚上我和岳超就商量,找罗某外爷做工作,叫他向公安机关证明自己曾经购买假古董被骗了钱,罗某的外爷外婆都不同意作假证,我们就各自回家了。15、被告人岳超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何文奎叫我和他同路去做一笔业务(也就是找点钱的意思)。我们在三百钱沟碰面后,商议到南门桥以我爷爷在这里买了一个假古董为由叫卖东西(“水牯牛”)的人退钱,后我们在南门桥的人行道上找到卖“水牿牛”的男子,何文奎说要买一个,并以身上没钱为由叫那男子到家里去拿钱。我们将那男子带到我家门口,男子不愿意进屋,何文奎就将那男子拉进屋里,叫他把“水牿牛”从口袋里面拿出��我们再看一下,那男子将“水牿牛”拿出来后,何文奎气冲冲地说他亲戚前几天花了500元钱买了一个假古董,叫那男子退钱,男子说是不是在他那里买过需当面质证。何文奎听后很生气,就踢了他几脚,打了他几拳。我看那男子不老实,就跑到我家厨房里拿出一把削菜的尖刀,走到他面前,用右手拿着尖刀往左手掌上面拍打,以此来吓唬那男子,那男子就被吓跪在地上向我们求饶,并从他身上掏了500多块钱交给何文奎,何文奎把钱交给我后对那男子说钱不够,叫他再找点钱,那男子说他出去找朋友给我们拿钱,我离家时将钱交给了妻子罗某。我、何文奎同那男子一起到东城大厦楼下见到男子的朋友,他朋友身上也没有钱,何文奎就叫男子的朋友到银行去取钱,他朋友到了大堂坝工商银行大厅后根本没有打算取钱,何文奎很生气,就跟那男子的朋友吵起来,并打了对方几下,后将其从银行里面拉到银行门口,我和何文奎又对男子的朋友实施了殴打。后来我们离开的时候,何文奎还强行从那男子背包里拿走两个“水牿牛”,我和何文奎一人拿了一个就离开了。后面我将从男子身上要的500多元钱拿出来分给何文奎200多元。警察在我住处把我用于吓唬那男子的尖刀扣走后,何文奎就提议找人帮我们作假证,我们就给我外爷郑某做工作,叫他说他之前买过类似的假古董被骗钱,最终我外爷没有同意帮忙。经被告人岳超对不同特征的刀具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刀具就是其用于吓唬卖假古董男子所使用的尖刀。在庭审中,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均供述在被害人蒲某处抢劫的现金是560元,后被二人共同消费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奎、岳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他人现金56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全案事实,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为宜。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文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0日。)二、被告人岳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何文奎、岳超共同退赔蒲某现金560元。四、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作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以上所判罚金及应退赔的款项限判决生效即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 显 荣人民陪审员 龚 俊 清人民陪审员 岳 贤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