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亚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亚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410号原告:北京亚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法定代表人:梁艳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辛克侠,该公司总裁。原告北京亚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昆公司)与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亚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未付货款73913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宏图三胞商品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1、乙方(原告)应当按照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销售商品给甲方(被告);2、甲方于结算期结束次日对结算期间经销进货金额或代销结算金额及所有到期应支付给甲方的扣减项与乙方核对确认,乙方核对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齐全增值税发票送达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款。同日,双方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经销)”,该协议约定:1、账期45天,电/信汇进行结算款项;2、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2016年10月31日,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合计839137元。截至起诉之日,经多次催告仍未给付。宏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申请人住所地虽然在南京市玄武区,但申请人自始至终在雨花台区办公,申请人的实际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雨花台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和其他民事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宏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