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秀特电子有限公司、沈建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秀特电子有限公司,沈建强,吕敏,缙云县锯床行业协会,缙云县远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秀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强,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敏,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缙云县。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吕倩倩,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缙云县锯床行业协会,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好溪村李庄自然村开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富,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伟,缙云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缙云县远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兴达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上诉人浙江秀特电子有限公司、沈建强、吕敏与被上诉人缙云县锯床行业协会、原审被告缙云县远洋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缙云县锯床行业协会以已与缙云县远洋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秀特电子有限公司、沈建强、吕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认为,缙云县锯床行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缙云县锯床行业协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648元,减半收取4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48元,减半收取4324元,均由缙云县远洋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秀特电子有限公司、沈建强、吕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