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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闫某,白某1,白某2,白某3,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1。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4。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5。再审申请人王某1、闫某与被申请人白某1、白某2、白某3、王某2、王某3、王某4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1、闫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案件的案由变更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析产的财产存在遗漏,王某1、闫某多次提出却不予调查审理,导致必要诉讼当事人王某5的丈夫白某4遗漏。二审法院在审查中发现了上述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错误,同意王某1调查取证申请,却对调查结果不予审理,导致判决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前后矛盾,多处于法律相悖。在王永利、邢开华的宅基地上没有地上物的情况下,其去世后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为遗产违法。否认王某1夫妻的合法建造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违法。二审判决对28号院内现有13间房屋的所有权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中18号院和28号院的历史沿革完全相同,但是对地上物的所有权认定却大相径庭,对28号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中争议的18号的房屋及28号的房屋分割问题,一、二审法院在经过实地勘察房屋现场,依据房屋的历史变迁及两个院落房屋实际出资建设和现在的居住使用情况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王某1、闫某的其他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某1、闫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1、闫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世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