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荣与李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郭荣,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荣与李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李刚在中国交通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刚在中国交通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开设的账户:x内存款1524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