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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游建成与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39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游建成,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雷,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豫0222民初399-1号民事裁定书,对事故时游建成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胡乐义的豫B35L**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游建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游建成与李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李雷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事故时游建成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胡乐义的豫B35L**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张圣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