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卢宇胜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宇胜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宇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光泽欧沪都市港湾项目部工作人员,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卢宇胜行贿一案,由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6日,以光检公刑诉(2015)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卢宇胜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30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7刑终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1月23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2017年5月25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因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跃平人民陪审员 李慧香人民陪审员 元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