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敏、岳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岳帅,贺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51号申请人:张敏。被申请人:岳帅。被申请人:贺燕。原告张敏诉被告岳帅、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岳帅所有的豫A×××××宝马轿车一辆,被申请人贺燕所有的位于泌阳县碧水江南三期C标7号楼2单元104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驻房权证泌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敏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岳帅所有的豫A×××××宝马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继续由被申请人岳帅管理使用,但该车辆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或权利设定负担行为;二、将被申请人贺燕所有的位于泌阳县碧水江南三期C标7号楼2单元104号(房权证号:驻房权证泌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贺燕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赠与、毁损等处分或其他权利设定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在有效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