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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忠龙与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李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龙,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李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952号原告:周忠龙,男,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住址祁东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峻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77505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唐雁冰。被告:李淑兰,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周忠龙诉被告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李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周忠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周忠龙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