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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生力(保定)啤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平,生力(保定)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平,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力(保定)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腾力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林,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建平因与被申请人生力(保定)啤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平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非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因补缴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解决,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原审法院认定王建平主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王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