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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先保与刘杰、马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保,刘杰,马丽丽,王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35号原告:胡先保,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杰,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丽丽,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王少海,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胡先保与被告刘杰、马丽丽、王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