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郁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郁飞,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路。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飞,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6号501室。上诉人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3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郁飞与上诉人没有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关系,被上诉人郁飞提起诉讼应当向上诉人公司注册地枣庄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郁飞、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郁飞与被上诉人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枣庄市嘉吉汇德大厦外墙工程保温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枣庄市嘉吉汇德大厦外墙工程保温施工合同所在地法院薛城区法院管辖。因此,薛城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杜兆锋审判员 周永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