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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叶清、詹酥棋等与李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叶清,詹酥棋,李建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179号原告:赵叶清,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詹酥棋,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建忠,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叶清、詹酥棋与被告李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叶清、詹酥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5元,减半收取8382.50元,由原告赵叶清、詹酥棋负担。代理审判员 ��虹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潇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