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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卫星、康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卫星,康金柱,逯海中,孙红军,侯振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0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星,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康金柱,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逯海中,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孙红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侯振龙,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卫星、康金柱、逯海中、孙红军、侯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胡德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