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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昌金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金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413号原告:许昌金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富康路5号,注册号为411082100004100(1-1)。法定代表人:赵平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住长葛市彭花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薛军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昌金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建筑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驼电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泰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明旺及被告力驼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2588元及违约利息损失(2015年2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清算到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由被告发包的建设工程,河南力驼电器有限公司2号车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建设工程的合同义务,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现已交付被告使用。然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一直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力驼电器公司辩称:建筑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告金泰建筑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单价、面积、内容等各方面权利义务的约定;2、建筑工程决策书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双方对工程竣工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款进行了最终的决算,总价款为1272588元;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力驼电器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内容客观、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合理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28日,原告金泰建筑公司与被告力驼电器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力驼电器有限公司2号车间,钢架结构,建筑面积2040㎡,单位造价300元/㎡,工程造价陆拾壹万贰仟元,工程地点位于力驼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付款办法为按工程进度分批付款。车间基础完成后付给乙方壹拾贰万元,车间大梁上齐后被告付给原告壹拾捌万伍仟元,剩余款项交工后三个月内除质量保证金外全部付齐,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十八个月),待保修期满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本工程付款以实际面积为准。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共同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201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决策书,确认力驼电器公司2号车间的建筑面积为4241.96㎡,工程总造价1272588元,工程于2013年6月13日开工,因当地骚扰致工程于2013年7月正式建设,2013年11月5日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该工程按照双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原告已按期基本整改完毕,被告已投入使用。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18个月),除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3个月内全部付齐。被告现仍下欠工程款652588元。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金泰建筑公司与被告力驼电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在诉称及被告的辩称中对该事实均已认可,可以证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故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工程已经于2013年11月5日竣工验收,2014年1月5日,原被告对工程量及工程价进行决算,现工程保修期已过,被告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52588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持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昌金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652588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6元,由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