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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士杰与佛山市琦勇家具有限公司、廖洪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杰,佛山市琦勇家具有限公司,廖洪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179号原告:陈士杰,男,汉族,1957年7月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杜力涛,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琦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蔡词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洪机,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住广西岑溪市。委托代理人:卢虹霖,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士杰与被告佛山市琦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勇公司)、廖洪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士杰诉称,2016年3月23日,原告到被告琦勇公司的工厂与被告廖洪机签订一份订货单,订购价值99810元的金威迪牌家具,4月30日又去订购了3397元的家具,并支付8300元的运费。家具运到原告处,被告琦勇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廖洪机与被告琦勇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后,同意在2016年12月8日前返还118300元的家具款,并出具欠条。但原告要求退款时,二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没有退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家具款118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洪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在双方没有就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协议一致的情况下,本案本案应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廖洪机向原告出具欠条时,与原告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廖洪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廖洪机已预交),由被告廖洪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