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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舒建军、文春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军,文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舒建军,男,汉族,1954年3月12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文春蓉,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新津县。舒建军与文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文春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0元。执行中,舒建军在受偿500000元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66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