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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雄文与梁存根、纪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文,梁存根,纪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564号原告:张雄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梁存根,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纪淑英,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张雄文与被告梁存根、纪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雄文撤回对被告梁存根、纪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张雄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