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65号原告:岑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某。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竞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