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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65号原告:岑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某。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竞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