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周宏安与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安,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991号原告:周宏安,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万雄,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安与被告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安撤回起诉。诉讼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周宏安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