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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周宏安与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安,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991号原告:周宏安,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万雄,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安与被告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安撤回起诉。诉讼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周宏安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