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99号原告: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善寅,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蕊,该公司职员。原告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山东东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