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许益、王开俊与杨应华、刘玉英、杨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异11号(异议人)被保全人:许益,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异议人)被保全人:王开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保全人:杨应华,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保全人:刘玉英,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系杨应华之妻。申请保全人:杨婷,女,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系杨应华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杨应华、刘玉英、杨婷与被保全人许益、王开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被保全人许益、王开俊于2017年5月25日对在100000元范围内保全许益、王开俊所有的久保田牌液压挖掘机(发动机编号:4GC**99)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被保全人许益、王开俊于2017年5月27日向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保全人许益、王开俊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保全人许益、王开俊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春晓审 判 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