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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8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洪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884号之二原告:刘洪,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兰,女,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迪,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撤诉。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