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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亮亮申请执行孙振、孙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亮,孙振,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亮亮,男,1988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孙振,男,1986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孙彬,男,1987年10月1日生。关于李亮亮申请执行孙振、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振、孙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亮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亮亮与被执行人孙振、孙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亮亮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