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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翟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翟绪强,丰宗艾,何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被执行人:翟绪强,男性,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执行人:丰宗艾,女性,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执行人:何玉朋,男性,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孔昭义审判员 陈令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