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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与毕玉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毕玉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47号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49328741-6。负责人:王明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亮,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玉龙,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与毕玉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