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红卫、王昌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戴红卫,王昌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5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戴红卫,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被告:王昌荣,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红卫、王昌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十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