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万盛经开区淘乐派量贩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万盛经开区淘乐派量贩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3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盛经开区淘乐派量贩歌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村永利豪庭1-S商业步行街负二层。经营者:陈达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万盛经开区淘乐派量贩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 浩审 判 员  黄 键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