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恢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展望压力管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展望压力管厂,李银淦,蔡永水,胡方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财政局。住所地:永嘉县上塘功能城区县前路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冯学夫,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永嘉县展望压力管厂。住所地:永嘉县北城街道西前村。法定代表人胡建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银淦,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蔡永水,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方村,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永经执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银淦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前村三间二层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永水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前村一间三层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方村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前村二间二层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银淦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前村三间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永水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前村一间三层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方村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前村二间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