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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福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135号原告:彭福标,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荟苑商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43735462P负责人:李丰生。原告彭福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彭福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福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彭福标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滢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