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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715号原告:鲁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青忠、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