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715号原告:鲁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青忠、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