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光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赵光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于成都市崇州市,驾驶员,住成都市崇州市。被告人赵光杨,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乐至县。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至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云良,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勤、唐太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被告人赵光杨及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云良等到庭参加诉讼,其中张云良经通知第二次开庭时未出庭。其间本院报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光杨于2015年2月18日13时许,在其家院坝外为修复被其挖断的村公路,与被害人万某发生争执,持菜刀将万某头部砍伤。经鉴定,万某左额部损伤达轻伤二级,左头顶部损伤属轻微伤,左侧额骨损伤属轻微伤。作案工具菜刀两把被扣押,赵光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光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诉称,2015年2月16日13时许,原告路过被告人赵光杨家门,看见赵光杨因阻止村民修复被其挖断的村公路与村民发生争吵,万某见其亲戚也在旁边,便过去叫其离开时,被赵光杨用菜刀将其砍伤,经鉴定为轻伤。其住院8天,休养1月。赵光杨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803.01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8600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光杨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57473.01元。被告人赵光杨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部分,其只赔偿原告医药费6000元。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云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犯罪事实,无前科及行政处罚,系初犯,其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求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民事赔偿项目、医药费用表示认可,对营养费、交通费等因无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光杨因修村公路占了家中的土地等未得到解决,便将其家门外的村公路路坯挖断,致使车辆、行人不便通行。2015年2月18日13时许,本组村民赵某3、赵某4、赵某1等人到赵光杨家与赵光杨协商修复被其挖断的村公路,在协商过程中,赵光杨与被害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发生争执,赵光杨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万某头部砍伤,双方便发生抓扯,后被村民劝开。万某之伤,经乐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万某左额部损伤达轻伤二级,左头顶部损伤属轻微伤,左侧额骨损伤属轻微伤。万某受伤后于2015年2月18日15:01时入乐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5日11:37时出院,共用去医疗费用6803.01分,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骨撕脱性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院外休息治疗1月,病情变化及时就医,门诊随访。赵光杨于2015年2月18日17:05时入乐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5日16:00时出院,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颅右前额皮裂伤,左手背皮裂伤。另查明,被告人赵光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作案工具菜刀两把已被公安机依法扣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其系个体经营者聘请从事货物运输,其没有相对的固定工资收入,其亦不是温江顺广建材经营部的员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证实,乐至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2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证实,乐至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本案的事实。3.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证实,乐至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14日15时许将被告人赵光杨抓获的事实。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乐至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15日决定对被告人赵光杨取保候审的事实。5.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光杨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情况。6.扣押清单证实,乐至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7日对被告人赵光杨的作案工具菜刀两把进行了扣押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于2015年2月27日到赵光杨家中调取监控视频,因监控设备上未找到插U盘的USB接口,没拷贝出监控视频,将监控设备的一个黑色长方形盒子带回派出所,在该盒子内没发现监控视频的存储,没有拷贝到该监控视频的事实。8.四川省乐至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光杨于2015年2月18日17:05时入院,同月25日16:00时出院,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颅右前额皮裂伤,左手背皮裂伤。并附其头部、左手受伤的照片。9.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光杨于2016年7月6日对其伤害被害人万某的地点、所使用的菜刀进行了指认。10.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乐至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8日14时17分至16时48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图1张、现场照片18张等事实:中心现场位于乐至县赵光杨住房旁地面上。在赵光杨住房南侧550cm处是一条呈东西走向的泥土公路,在该公路对应赵光杨住房东端处有一条宽100cm、深60cm的泥土沟,该泥土沟内有少量的水渍且横穿泥土公路。该泥土沟东西两端的路面上堆放有大量的泥土,北端110cm×90cm范围内有大量的红色斑迹(照相后使用棉签蘸取,将其编为1号红色斑迹),北端以南130cm处有一只右脚穿的棕色皮鞋,在该皮鞋对应的西侧路面上有大量的红色斑迹(照相后使用棉签蘸取,将其编为2号红色斑迹)。该处红色斑迹顺着泥土公路向西590Cm范围内有大量的红色斑迹。在该斑迹西端西南侧420cm处的路面上有一张长llcm、宽6cm的卫生纸(照相后原物提取,将其编为1号卫生纸),其上有大量的红色浸润斑迹。在1号卫生纸西侧268cm处的地面上有一张长11cm、宽1lcm的卫生纸(照相后原物提取,将其编为2号卫生纸),其上有大量的红色浸润斑迹。在2号卫生纸西侧1000cm处的路面上有一条宽170cm、深40cm的泥土沟,且横穿泥土公路。该泥土沟东西两端的路面上堆放有大量的泥土。在2号红色斑迹西遄北侧是赵光杨家的泥土院坝,该院坝内的东侧地面上有大量的红色斑迹(照相后使用棉签蘸取,将其编为3号红色斑迹)。该红色斑迹向北延伸,直至赵光杨家的街沿。该街沿呈东西走向且为钢筋混泥土结构,在该街沿西端260cm×l.17cm范围内有大量的红色斑迹(照相后使用棉签蘸取,将其编为4号红色斑迹)。11.乐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为:万某左额部损伤达轻伤二级,左头顶部损伤属轻微伤,左侧额骨损伤属轻微伤。1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乐至县公安局将万某左额部损伤达轻伤二级,左头顶部损伤属轻微伤,左侧额骨损伤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通知了万某和被告人赵光杨的事实。13.乐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万某于2015年2月18日15:01时入院,同月25日11:37时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骨撕脱性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院外休息治疗1月,病情变化及时就医,门诊随访。1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下午1时许,他找本村赵光杨把赵光杨屋前的公路填起来,方便他父亲推车来往。他在赵光杨家外的公路上找到赵光杨,赵光杨老婆张某3也在现场,他把找赵光杨的理由说给赵光杨两口子听。赵光杨同意了他的要求。赵光杨同意后,他和赵某6、赵某7等几个人就用公路上的泥巴填公路上的坑。他在跟赵光杨说填公路上坑的时候,看到赵光杨站在公路边上,倒背着双手,双手上拿着刀,他劝赵光杨旁边的女婿张某1把赵光杨的刀拿走,不然要出事,张某1喊他把他这边的人劝到。张某1把赵光杨往家中推,没有推动。他和赵某6、赵某7等埋头填坑,突然听到有人在喊“砍到人了。”他抬头就看到赵光杨用刀砍万某,一刀砍到万某的左前额上,后又往左前额砍了一刀。万某被砍了后就与赵光杨扭打在一起,万某用手和赵光杨扭打,二人滚到被挖开公路的坑里,坑里有水,大家在坑里把赵光杨他们分开了。拉开后,双方把伤者往医院送去救治。大家用手机打120和110,他打电话报了警。万某伤势严重,他用车把万某往县城送,在劳动镇碰到120,就把万某移交给了120。因村上修了一条公路,从赵光杨家门前过,占了点赵光杨家的地,为这事赵光杨与赵某5双方发生过多次纠纷,赵光杨把修好的公路挖断了。是赵光杨先动手打万某,听说赵光杨还在万某左手臂砍了一刀,赵光杨额头上有伤,也在流血。赵光杨应该是和万某扭打的时候滚到坑里擦伤的事实。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12时过,岳父赵光杨所在村民小组的一村民到岳父家屋外的公路上,让岳父他们把外面马路上的土坑用泥土填一部分,方便电动三轮车通过。岳父母与那人有言语上的沟通,当时他也在,他过去和那人沟通并答应马上填那个坑。后他回屋拿了一把铁铲填土坑,填了两分钟左右,看见有人陆续从岳父家房屋外马路的下方,也即他填那个坑的下方上来,其中有人拿着锄头帮他填土坑,其他一些人走到他身后的马路上,到岳父家屋外池塘电桩边,和岳父母理论,双方言语逐渐激烈,他见势不对,就去挡在双方之间,试图让双方分开,大概有5分钟的言语争执,后听见身后岳父母那边的动静比较大,回头看见赵某5的女婿冲到岳父母面前,并朝岳父胸部打了两拳,被他挡着的那拨人冲上去把岳父从院子里拖了出去,岳父被拖到他填的那个土坑没填完的那一部分坑里,并被拖倒躺在坑里。后有6、7人分别用脚踢踹,用石头砸岳父,过了一会岳父被人从坑里拖出来推着往马路上走,他同时看见赵某5的女婿用手捂着头部前侧,手指缝里流着血,他去分开还和岳父扭在一起的人时,不知是谁冲过来朝他额头打了两拳,他听见有人喊报警和打120,后双方就停止了扭打。他便把岳父母推进了院子里,岳父用手捂着头部右侧,并有血从手指缝里喷出来,他看见头部右侧有一个洞,对方还有人试图冲上来,被他挡开了,他听到身边有声音,回头看见身旁有两把菜刀,这两把菜刀是岳父家的,后那拨人和岳父母在那里理论了几分钟后派出所的警察到了现场。赵光杨与赵某5因为修村公路和调换土地的问题有矛盾的事实。1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13时许,队上的赵某3、赵XX(赵某1)、赵某8、赵某9、万某等数十个村民在赵光杨家外找赵光杨女婿张某1,商量赵光杨在春节前将其家外的小公路所挖的两条沟填上以便通行,张某1同意将这两条沟填上并承认其岳父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张某1同意之后,去的人开始填沟。在填沟的时候看见赵光杨手上拿起菜刀,他害怕伤到人,劝诫了赵光杨。赵光杨没说什么,后就忙到填这两条沟,他没带工具去就用手帮到填。填了一会儿后就发现万某头部上有较大的一条口子,血流的比较凶,赵光杨头上也有血。万某头上的伤是赵光杨用刀砍的,事前赵光杨拿起刀,事后只有赵光杨、万某身上有伤,这两条沟是赵光杨挖的。修这条路时占了赵光杨家两分多地,修路时赵光杨也没有出钱,因占了赵光杨家的地队上还凑了5200元给其作为补偿,现在又无理要求划一片土地,在公路上挖了两条沟以此来补偿其无理要求。17.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中午,队上的社员赵XX(赵某1)在喊村上社员到赵光杨家去协商通公路的事,因为村上修公路占了赵光杨的地,赵光杨把其家门口的小公路挖了两道很深的壕沟,车过不到,当时赵XX带起村上10多个社员到赵光杨家,他们站在公路上和赵光杨的女婿张某1在那里协商,暂时把壕沟填一部分,方便老年人过路,张某1表示同意,并说其去找赵光杨说没得问题。赵XX便招呼同来的社员拿起工具开始填壕沟,这时赵光杨从家里拿了把菜刀出来,说今天哪个敢填就砍哪个,张某1就过来把赵光杨劝回去了。后张某1出来帮忙填,赵光杨又从家里冲了出来,手背到背后,赵光杨把手从背后抽出来,手里拿起两把菜刀直接往正在和张某1聊天的万某头上砍去,后两人在那里抓扯起,扭打到地上,后又滚到壕沟里,在壕沟里面按了一会儿,万某抓了个“泥巴饼饼”在赵光杨头上打了一下,后他们上去拉,把赵光杨的菜刀抢走了。后他们看见万某头上一直在冒血,他们打了110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后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赵光杨家有赵光杨、女婿张某1、女儿赵某10,还有赵光杨妻子在场,社员有他、赵某4、赵XX、赵某6、万某等10多个人。只有赵光杨用刀砍了赵某5的女婿万某,他们都是在帮忙劝架。赵光杨是和万某扭打到地上,摔进壕沟里时头部被磕伤了,赵光杨砍万某是看见在填壕沟,万某当时和张某1在聊天,赵光杨以为万某是填路带头的。他们村12组以前是条泥巴路,2014年镇上把泥巴路修成水泥路,占了赵光杨家中2分多地,镇上和村上多次和赵光杨协商,通过调换的形式补偿给赵光杨,赵光杨不同意,队上的群众说修路不要赵光杨家出钱,村上再补偿5000多元钱。赵光杨还是不同意,并在其门口挖了两条大概60公分深的壕沟,村上人过路很不方便,春节期间了很多外地打工的都开车回来,因为公路被挖断了,车子过不到,当天赵XX邀约社员到赵光杨家协商,才发生赵光杨砍伤万某的事情。18.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因为村上修公路占了赵光杨家外的地,赵光杨把其家门口的路挖断了,不让车子经过,2015年2月18日下午,本村十来个村民一起去找赵光杨商量把被挖的路填了一部分,能让车过就行,当时赵光杨女婿张某1也在,张某1也同意,赵光杨见他们人多,他们就给赵光杨说是来商量事情的,不是来打架的,赵光杨拿了把菜刀出来,赵XX(赵某1)让张某1把赵光杨劝进屋后,也在帮忙填路,不知什么时候赵光杨拿了两把菜刀出来,朝万某的手、头部、背上砍了几刀,他们赶紧去拉,把赵光杨手上的刀抢过来,万某与赵光杨在拉扯的时候,赵光杨摔倒在公路中的沟里,头部撞倒石头上把脑壳弄伤了,几个村民把万某拉开后,看到万某伤比较严重就打120并把万某送到坡上公路边,赵光杨就回家去了。村上修这条公路占了赵光杨家外的一部分地,修路每户出500元也没要赵光杨家出,村民还凑5200元赔偿给了赵光杨家,当时说好是买那块地,不是修路占地后换一块地,但赵光杨因为这事多次找到村上闹,还把公路挖了不准车过。案发现场有赵光杨的女儿,女婿张某1,赵光杨的老婆,还有赵光杨,村民有万某、赵XX、赵某11、赵某6,其他是妇女老人。两把刀被派出所提取走了。赵光杨不和村民交流,是一个残疾人,给大家印象不很好的事实。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她们家和队长赵某5家素有矛盾,生产队修公路要从她们家的一块田和一块土里过,面积有6分多,她们表示同意,也支持修公路,但要求赔她们6分多土地,生产队到现在都没赔偿一分地和任何赔偿款。她们家要种地才能养家糊口,便在生产队修的毛坯公路两边种了洋芋和其他菜,但车辆经过压到种的菜,生产队因为修路与她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又不履行弄得找生产队闹。赵某5因有私人矛盾不给落实协议,就在前几天,为了防止过路的车子压到菜,她就把从她土里过的公路中间挖断了一条沟,并把公路两边也挖了,只有小车能过,大车无法通过,但车需要过给她们说了还是让过了的。2015年2月18日中午,她和丈夫赵光杨、女儿赵某10、女婿张某1及二女儿赵某12在家准备过年中午饭,赵某5带起其二个儿子、女儿、女婿及侄儿共十多人,手上都拿起锄头到她家外院坝里,说要留一条路让大家过车,她说过车可以,但必须让拿到赔偿的土地,他们说必须让大家过车,路是生产队修的凭啥子不让大家过车,就吵起来了,赵光杨在厨房听到后拿起菜刀出来问啥子事,她跟他说了后,他喊她进去,赵光杨就在外面跟赵某5他们理论。后她听到外面吵得比较凶就出来看见赵光杨和“万娃儿”理论,万娃儿给赵光杨一拳打在胸口,后拿手上的菜刀与万娃儿扭打在一起,后有3-4个人把赵光杨按在地上打,后就被人拉开了,赵光杨头上和手上有伤,后送到乐至县中医院住院。打赵光杨的有万娃儿、赵某13、赵某5的二娃子,是用石头、锄头打的事实。2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村主任,2015年过年的时候,赵光杨认为村上修公路占了其家中的土地没给其将土地问题解决好,便将家门外的公路挖了一个坑,不让村上其他人通行,因为过年,村上的人都在家,便一起到赵光杨家协调这事,在协商中,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赵光杨用随身拿的菜刀将万某头部砍伤。他看了赵光杨家的监控,赵光杨一家人站在家门口的屋下,其家门外的土路上站着很多村民,双方在发生口角争执,赵光杨站在门口,双手背在身后,手上隐约看见拿着把刀,然后监控画面就黑频了几十秒,当监控画面再显示出来的时候,看见赵光杨被几个人推到在其家门外土路赵光杨自己挖的坑中的事实。21.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天,大家都在家过年,午饭后村上的年轻人准备去找赵光杨女婿协商,把赵光杨他们挖断的路段填点土争取人和鸡公车可以通行,当时他说不参加这事,他回家和女婿万某继续吃饭,饭后万某回家走到赵光杨家的地方,万某说和赵光杨女婿交流一下,过了一会,女儿赵某14回来拿毛巾说万某被砍伤了,他去赵光杨家看见万某身上都是血,他到时已有人报警了。他听赵某14说万某被赵光杨用菜刀砍伤的事实。22.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天中午,他在岳父家吃完饭后,岳父队上的社员说一起去找队上姓赵的一家人,协商把姓赵的家门外的小公路的两条壕沟填下,方便过路。有十多个人就走到姓赵的家外,找其协商填路的事,姓赵的一家人出来就和他们发生言语冲突,他站了一会儿后就回岳父家拿衣服去了,他拿了衣服上去时听姓赵的女婿说同意把壕沟填点,方便过路,但姓赵的不同意,姓赵的女婿还在劝,队上几个人就拿起锄头去填路了,他跟姓赵的和其女婿说一起去填。姓赵的双手从背后拿出两把菜刀向他砍来,他就和姓赵的抓扯在一起,两人倒在地上,后又滚到姓赵的家外的壕沟里,后其他人来把他们分开了,其他人见他头部在流血就打了120和110,一会了救护车还没来,老表李某就开车送他到乐至县人民医院。听岳父队上的人说,因为村上修公路占了姓赵的家外面的土地,没有赔钱给姓赵的,姓赵的一家人就将家外的土路挖了两条壕沟,不让其他人过。案发现场有姓赵的及其妻子、女儿、女婿、他及他妻子、赵某15、赵某17等十多人。23.被告人赵光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村上修公路占用了他屋外的土地没得到合理解决,十多天前,他家把屋门口的公路挖断了。2015年2月18日中午1时许,他在家里准备晚饭,听见赵XX在外面说,张大嫂我老爸七十多了,给我爸留条鸡公车路。他往外面看,村上二三十个人往他家走来。他老婆说要得。赵某3接着说要留条三轮路,赵某6说要留条面包车路。他在厨房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就一手拿一把菜刀藏在背后出去,看到和他老婆为公路的事争吵得很凶,他进门把协议书拿出来,赵某5的媳妇把协议书拿过去撕了。双方争吵更凶了,这时赵某5女婿万娃儿就上前用左手抓住他衣领,右手打了他一拳,他用右手上的那把菜刀向万娃儿的额头砍了一刀,万娃儿被砍了一刀后就站在那里,他把刀给老婆拿到,后对方几个人看到他用刀砍了万娃儿,就上来把他按在他家外的沟里头打,万娃儿捡了块石头冲上来在他头上打了一下,后他女婿过来把他拉开了,后双方都散开了。由于双方都受伤流血了,有人打了120和110报了警。现场有他夫妻、大女、大女婿,队上赵XX、赵某17、黄某、万娃儿、赵某18一家人、赵某11、赵某19、赵某20等二三十人,他家安的监控都录了的,他女婿也受了伤,及有赵某17、赵某16、万娃儿、赵某16的老婆动手打了他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向法庭出示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入院证、出院病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万某于2015年2月18日15:01时入院,同月25日11:37时出院,实际住院7天。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骨撕脱性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好转出院,出院医嘱:院外休息治疗1月,病情变化及时就医,门诊随访。住院共用去医疗费用6803.01分的事实;其出示的时间2016年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的三份每日账目显示:司机姓名万XX,2016年9月25日累计9800、10月25日累计9050、11月25日累计10330,上面盖有温江顺广建材经营部印章,但没有经办人和出具时间。其在庭审中陈述,其从事驾驶员工作,系个体经营者聘请从事货物运输,其没有相对的固定工资收入,其亦不是温江顺广建材经营部的员工。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光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因挖断村上修建的公路,影响村民正常通行的邻里纠纷引起该案发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光杨故意伤害万某致其轻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万某出示的盖有温江顺广建材经营部印章的每日账目,因其不是该经营部的员工,不能证明其具体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不予采信。万某住院治疗7天,其损失为:住院医疗费用6803.01元、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为5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35元/天计算为245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为140元,其住院治疗治疗确实存在交通费,因其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酌情认定为400元,关于误工费,因万某从事驾驶员工作,被聘请从事货物运输,不是单位员工,没有相对的固定工资收入,本院参照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59552元计算,其住院7天、出院医嘱院外休息1个月,其误工时间37天,误工费为6036.78元,因其无鉴定费用票据,及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其偿精神损失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系赵光杨擅自挖断村上修建的公路,影响村民正常通行的邻里纠纷引起所致,村民恢复其被挖断的公路,其持刀并事先将被害人致伤,其过错在于赵光杨,其不具有防卫的性质,其案发后不积极赔偿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云良请求对赵光杨宣告缓刑和对万某的营养费、交通费不予认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光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作案工具菜刀两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三、被告人赵光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医疗费用6803.01元、护理费560元、误工费6036.7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5元、营养费14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4184.79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要求赔偿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龙建平审 判 员 王明霞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