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益杰与丁丙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杰,丁丙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045号原告张益杰,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丙勤,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东东方大道北3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562103161。负责人:赵华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杰诉被告丁丙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益杰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