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军锋与连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锋,连耀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54号原告胡军锋,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连耀灿,男,生于1967年1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锋诉被告连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军锋不能提供被告连耀灿的准确信息,案件无法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军锋的起诉。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