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克勤与董英杰、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勤,董英杰,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00号原告:魏克勤,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董英杰,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告: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南智邱镇耿庄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董志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西凤街1号。负责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原告魏克勤与被告董英杰、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董英杰、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英杰、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克勤撤回对被告董英杰、辛集市通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魏克勤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