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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勇、文永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勇,文永富,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丁勇,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文永富,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吴涛,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对被执行人文永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号“万科双水岸”2栋2单元4楼1号房屋(权0095248)进行拍卖处置。2017年5月19日买受人刘贞贞(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88.85万元(大写:捌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毗河东路6号“万科双水岸”2栋2单元4楼1号房屋(权0095248)归买受人刘贞贞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贞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贞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