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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217号 原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曾某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立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