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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善方、于秀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善方,于秀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石善方,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于秀泉,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石善方与于秀泉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秀泉银行存款29054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