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乔永亮与张宽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亮,张宽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乔永亮,又名乔亮,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宽厚,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永亮与被执行人张宽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宽厚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永亮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2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宽厚在神木县店塔镇冯家山村的拆迁补偿款及其它分红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