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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某玻璃店与张某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玻璃店,张某,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980号原告某玻璃店。被告张某,男。被告池某,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原告某玻璃店与被告张某、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并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单》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止2017年5月31日,原告建礼玻璃店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杨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