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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838号申请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125-6号。法定代表人:韩飞翔,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同心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祖,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牌号为鲁F×××××、鲁F×××××、鲁F×××××、鲁F×××××、鲁F×××××、鲁F×××××重型汽车及鲁F×××××吊车各一辆(保全价值7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牌号为鲁F×××××、鲁F×××××、鲁F×××××、鲁F×××××、鲁F×××××、鲁F×××××重型汽车及鲁F×××××吊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保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