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72号原告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梁冲,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梅,住胶州市,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刘智慧,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钊森,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智慧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迪 更多数据: